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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8日 星期三

表演藝術史觀-以舞蹈為例

在台灣的表演藝術若以類別來分姑且可以分為三類:音樂、戲劇及舞蹈。首先以舞蹈的領域開始講起。在台灣以民族舞蹈的性質為定義來看可以發現許多的元素,例如原民的祭典舞蹈,漢人的慶典舞蹈以及來自各地方的傳統舞蹈,都是以傳統農業社會傳承下來的歡愉的慶祝活動為出發點。若時間拉到近代則開始有現代舞蹈的出現,這時便有以個人為主角的聚焦,例如日據時代前往日本學習現代舞的蔡瑞月便是一例。同時期還有高雄地區的李彩娥。
近三十年來,在新一代的舞蹈家經營下,台灣開始出現享譽海內外的舞蹈個人與團體,其中以林懷民的雲門舞集最為人所知。可以說林懷民創造出一個以台灣為本體的世界性藝術聚焦。不但提昇國內表演藝術的欣賞風潮,也進一步拓展台灣的國際能見度。在雲門長年經營中雖有開枝散葉,惟在林之後卻鮮有追隨者或與之並駕齊驅。
表演藝術種類自由博大,雖可大致予以分別,卻難一以概之。在台灣表演團體中介於舞蹈與音樂之間的優人神鼓便是一例。在劉若瑀的領導下從劇場藝術出發結合了擊鼓表演創造出至今一連串另國內外觀眾著迷的表演。從木柵老泉山的劇場基地中,便不難窺出是什麼道理孕育出這股爆發的力量。
電子視覺媒體的出現曾經造成傳統表演生存的質疑。但經過時間的證明,電子媒體帶來的卻是一種被操弄的訊息,強迫閱聽者接受設定好的程式,制約了大眾觀賞的自由。因此,親身蒞臨現場觀賞表演,才能自己掌握舞台上的訊息,經由自我意識選擇的訊息,才是真正的感官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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